22 下列有關行政區劃事項,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A)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B)村(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C)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須依行政區劃法辦理
(D)區以內之編組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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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 B(183), C(1349), D(110), E(0) #1915409
統計: A(486), B(183), C(1349), D(110), E(0) #1915409
詳解 (共 4 筆)
#3815627
地方制度法§3 (A) (D)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A)。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D);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地方制度法§7 (B) (C)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C)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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