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行政區域之劃分與調整的敘述,何者正確?
(A)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鄰之編組與調整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B)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
(C)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可由縣(市)政府提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逕行核定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可由行政院逕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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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109), C(196), D(110), E(0) #487805

詳解 (共 7 筆)

#747046
第 3 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 (以下稱縣 (市) )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以下稱
鄉 (鎮、市) ) 。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 (以下稱村
 (里) ) 以內之編組為鄰。

第 7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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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76
地制法無C、D選項之敘述,改制直轄市者,皆經地方政府擬訂計畫,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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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60
§7-①:、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尚未通過的行政區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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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816
a選項:第7條,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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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442
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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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747

(A)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鄰之編組與調整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3項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B)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

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2項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 (市)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 (鎮、市) 〕。

(C)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可由縣(市)政府提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逕行核定

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2項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可由行政院逕行變更 

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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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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