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以下何者,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辦理戶籍登記之申請人?
(A)初設戶籍登記
(B)監護登記
(C)死亡宣告登記
(D)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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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262), C(57), D(231), E(0) #146774

詳解 (共 6 筆)

#112642
反言之~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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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844
第 39 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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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252

(C) 第39條「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D) 第45條「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收養登記為第31條、初設戶籍登記為第40條
 
所以只有B監護登記(第35條)並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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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967
按現行法規,答案可能要修改為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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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339

依戶籍法第45條反推,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97年5月22日後之結婚登記、兩願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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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3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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