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國內有戶籍國民,不可以何者作為本名之證明文件?
(A)護照
(B)國民身分證
(C)戶口名簿
(D)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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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4), B(76), C(40), D(340), E(0) #146778
統計: A(2074), B(76), C(40), D(340), E(0) #146778
詳解 (共 3 筆)
#1492518
戶籍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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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215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已修正囉!現為第3條了。記得修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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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017
修改姓名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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