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信仰宗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任何人信仰某種宗教以後,得隨時放棄或改變宗教信仰之自由
(B)內在信仰自由仍非當然受憲法之絕對保障
(C)仍得受國家法律之制約
(D)包括宗教行為及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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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27), C(160), D(46), E(0) #3563243
統計: A(51), B(827), C(160), D(46), E(0) #3563243
詳解 (共 4 筆)
#67001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信仰宗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障任何人信仰某種宗教以後,得隨時放棄或改變宗教信仰之自由✔️
信仰自由包含「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也包括隨時放棄或改變宗教信仰之自由(釋字第 490 號及第 573 號理由書均有提到改變宗教之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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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內在信仰自由仍非當然受憲法之絕對保障❌ 應受憲法之絕對保障
內在與外在自由的區分 (釋字第 4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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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信念及精神層次,大法官明確指出應受「絕對之保障」,國家不得侵犯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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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宗教行為與結社自由:由於可能涉及他人權利或公共秩序(如兵役義務、社會道德),僅受「相對之保障」,得在必要最小限度內受法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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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0 號 民國 88年10月1日 理由書 ㄧ、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A),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D)。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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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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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C),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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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仍得受國家法律之制約✔️
- 指的是「宗教行為自由」。基於宗教信仰而衍生的行為,如果觸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律,國家仍然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
- 例如,宗教集會不能妨害交通,也不能有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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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包括宗教行為及結社之自由✔️
信仰宗教自由不僅保障內在信仰,也包括外在的宗教活動,例如傳教、舉行儀式、集會、設立宗教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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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201
內在信仰=>絕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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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信仰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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