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刑法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之行為地在我國領域之外,僅結果地在我國領域內者,不能適用我國之刑法處斷
(B)觸犯運輸及販賣毒品罪者,雖非在我國領域內犯之,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
(C)具我國公務員身分者,雖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仍一律依我國刑法處斷
(D)我國國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者,雖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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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32), C(145), D(284), E(0) #3563248
統計: A(43), B(632), C(145), D(284), E(0) #3563248
詳解 (共 7 筆)
#6674790
下列關於刑法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犯罪之行為地在我國領域之外,僅結果地在我國領域內者,不能適用我國之刑法處斷❌
根據刑法第 4 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這屬於刑法效力中的「結果地原則」或「不真正屬地原則」的範疇,仍可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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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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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觸犯運輸及販賣毒品罪者,雖非在我國領域內犯之,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
- 依據刑法第 5 條第 8 款(或類似規定,不同罪名可能有所不同,但毒品犯罪通常適用世界原則)或第 7 條保護原則,對於某些特定罪行,例如毒品犯罪、偽造貨幣等,即使犯罪地在國外,為了保護國家及國民利益,我國刑法仍有管轄權。
- 這屬於「世界原則」或「保護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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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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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具我國公務員身分者,雖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仍一律依我國刑法處斷❌
- 刑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公務員在國外犯罪並非一律適用我國刑法,仍需符合相關條件,例如是否為特定罪名,或是否符合保護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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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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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國國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者,雖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斷❌
- 依據刑法第 7 條的規定,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前兩條(第 5 條和第 6 條,即保護原則和世界原則所列舉的罪名)以外之罪,且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雖然適用我國刑法,但有個但書:「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這就是「雙重犯罪原則」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地法律不認為該行為是犯罪,我國原則上也不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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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905
意義
(一)指刑法之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換言之,即係刑法有效適用於「人」、「時」、「地」之範圍。
(一)指刑法之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換言之,即係刑法有效適用於「人」、「時」、「地」之範圍。
地之適用效力
(一)主要原則(刑法§3、§4)
( 略過 )
(一)主要原則(刑法§3、§4)
( 略過 )
(二)輔助原則
刑法在屬地原則之外,尚採「屬人原則」、「保護原則」與「世界法原則」,以輔助屬地原則之不足。分述如下:
1.屬人原則:
(1)係指凡本國人違犯本國刑法者,無論該行為人係在本國領域內抑或在本國領域之外,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A)
(2)公務員(刑法§6):針對發生在國外之公務員犯罪,仍應適用我國刑法。類型包含§121、§123、§125、§126、§129、§131、§132、§134之瀆職罪,以及§163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213公文書不實登載罪、§336Ⅰ公務公益侵占罪。(C)
(3)一般國民(刑法§7):針對一般國民於國外犯前條以外之罪,且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仍應適用我國刑法。但行為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我國刑法亦不處罰。(D)
2.保護原則:
(1)指凡侵害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人民法益之犯罪,無論行為人為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問犯罪發生於本國領域內或本國領域外,均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2)刑法§5可分為兩類,一為涉及國家重大安全、利益之犯罪;另一類為世界共通性之犯罪(見後述世界法原則)。前者為保護原則概念下之犯罪類型,包含§5所列舉之犯罪。
(3)刑法§8係為保護本國人民,而將本國刑法適用在外國人身上。需外國人在國外侵害本國人(觸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行為地之法律亦處罰者,才適用我國刑法。
3.世界法原則:
(1)乃出於世界法秩序整體性之觀點,認為凡屬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亦不論犯罪侵害何種法益,任何文明國家之刑法均有適用之效力。此等「世界法原則」必然侵犯他國主權,故其適用範圍應嚴加限制。
(2)刑法§5之規定,即係「世界法原則」之規定。(B)
(3)民國105年11月新增刑法第5條第11款:
A.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罪者,同樣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由於加重詐欺罪常常透過網路、電視等無過國界之傳播工具為之,危害民眾財產及國家公權力威信甚鉅,因此為維護各國共通之保護法益,遂增訂本款。
B.立法理由指出:
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國外犯罪之適用。
刑法在屬地原則之外,尚採「屬人原則」、「保護原則」與「世界法原則」,以輔助屬地原則之不足。分述如下:
1.屬人原則:
(1)係指凡本國人違犯本國刑法者,無論該行為人係在本國領域內抑或在本國領域之外,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A)
(2)公務員(刑法§6):針對發生在國外之公務員犯罪,仍應適用我國刑法。類型包含§121、§123、§125、§126、§129、§131、§132、§134之瀆職罪,以及§163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213公文書不實登載罪、§336Ⅰ公務公益侵占罪。(C)
(3)一般國民(刑法§7):針對一般國民於國外犯前條以外之罪,且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仍應適用我國刑法。但行為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我國刑法亦不處罰。(D)
2.保護原則:
(1)指凡侵害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人民法益之犯罪,無論行為人為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問犯罪發生於本國領域內或本國領域外,均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2)刑法§5可分為兩類,一為涉及國家重大安全、利益之犯罪;另一類為世界共通性之犯罪(見後述世界法原則)。前者為保護原則概念下之犯罪類型,包含§5所列舉之犯罪。
(3)刑法§8係為保護本國人民,而將本國刑法適用在外國人身上。需外國人在國外侵害本國人(觸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行為地之法律亦處罰者,才適用我國刑法。
3.世界法原則:
(1)乃出於世界法秩序整體性之觀點,認為凡屬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亦不論犯罪侵害何種法益,任何文明國家之刑法均有適用之效力。此等「世界法原則」必然侵犯他國主權,故其適用範圍應嚴加限制。
(2)刑法§5之規定,即係「世界法原則」之規定。(B)
(3)民國105年11月新增刑法第5條第11款:
A.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罪者,同樣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由於加重詐欺罪常常透過網路、電視等無過國界之傳播工具為之,危害民眾財產及國家公權力威信甚鉅,因此為維護各國共通之保護法益,遂增訂本款。
B.立法理由指出:
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國外犯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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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528
A 刑法第四條
B 刑法第五條
C 刑法第六條
D 刑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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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904
(B) 觸犯運輸及販賣毒品罪者,雖非在我國領域內犯之,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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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910
(D) 我國國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者,雖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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