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締結,非以書面為之,一律無效
(B)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C)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 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D)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契約雙方皆得請 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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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 B(322), C(82), D(150), E(0) #3563254

詳解 (共 7 筆)

#6693013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契約之締結,非以書面為之,一律無效❌
  1.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2. 書面形式是為了明確契約內容及確保法律效果,但若雙方以其他方式(如口頭)達成合意,且內容明確無爭議,契約不必然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1.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2. 這條規定闡明了「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為原則,而如果無效的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獨立存在與效力(即可分性),則其他部分依然有效,此為例外。本選項的敘述符合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 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1.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與人民締結的行政契約中,享有單方的調整權與終止權。
  2. 其要件是「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契約,但應對人民因此所受之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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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契約雙方皆得請 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1. 這是行政契約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
  2. 當契約成立後,發生了締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導致若繼續履行原契約則顯失公乎時,契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人民與行政機關) 都有權利請求對方調整契約內容。若無法調整,也可以終止契約。本選項的敘述符合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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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4788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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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535
結果
行政契約通常應採書面方式締結,非書面之行政契約原則上不生效力。並非一律無效。

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

民法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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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256
正確答案是:(A) 行政契約之締結,非...
(共 4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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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697707
題目核心 行政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之...
(共 10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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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684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契約之締結,非以書面為之,一律無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書面形式是為了明確契約內容及確保法律效果,但若雙方以其他方式(如口頭)達成合意,且內容明確無爭議,契約不必然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這條規定闡明了「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為原則,而如果無效的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獨立存在與效力(即可分性),則其他部分依然有效,此為例外。本選項的敘述符合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 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與人民締結的行政契約中,享有單方的調整權與終止權。
其要件是「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契約,但應對人民因此所受之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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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契約雙方皆得請 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這是行政契約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
當契約成立後,發生了締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導致若繼續履行原契約則顯失公乎時,契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人民與行政機關) 都有權利請求對方調整契約內容。若無法調整,也可以終止契約。本選項的敘述符合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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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955
(C)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 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D)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契約雙方皆得請 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考誰 行政契約
顯增費用 補償
防除公益重大危害 調整、終止
顯失公平 調整
維護公益 補償後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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