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規定,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B)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C)因測量錯誤
(D)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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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2), C(263), D(106), E(0) #2139082
統計: A(10), B(22), C(263), D(106), E(0) #2139082
詳解 (共 1 筆)
#4437738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04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
權。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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