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記具有公信力
(B)登記簿之編製,採人的編成主義
(C)登記確定後發給權利書狀
(D)地政機關設置登記儲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315), C(12), D(14), E(0) #2139089
統計: A(4), B(315), C(12), D(14), E(0) #2139089
詳解 (共 3 筆)
#3735338
(B)登記簿之編製,採物的編成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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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526
我國現行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合成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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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依循民法物權編採權利登記制之特長及土地法中規定地價的特點,並擷取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設置損害賠償制度),以此達成清理地籍、保障地權、規定地價之目的,並有利實施土地政策及規劃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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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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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物權變動採「登記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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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8條:
二、採「強制登記制」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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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記採「實質審查」
地政機關針對登記案件,除經過形式審查(係指案件有照法定程序、文件規定等辦理),另外對於權利義務的「真偽」也會審查無誤後才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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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登記「具公信力」
土地法第43條: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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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B)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土地登記規則第17條: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18條:
登記簿應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之,並於頁首附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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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記具「公示性」,亦即登記簿公開
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
任何人得申請「第二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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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C)登記後繕發「權利書狀」
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
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容未變更、本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得就原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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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登記機關設置「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68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法第70條:
(D)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 10 %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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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登記時應「申報地價」
土地法第156條: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 20 %以內之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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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自https://www.jasper-realestate.com/%E6%88%91%E5%9C%8B%E7%8F%BE%E8%A1%8C%E7%9A%84%E5%9C%9F%E5%9C%B0%E7%99%BB%E8%A8%98%E5%88%B6%E5%BA%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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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912
土地法-43、70
土地登記規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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