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係指下列何者而言?
(A)官等
(B)職等
(C)職務
(D)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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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86), C(7), D(6), E(0) #3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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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5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係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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