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當締約雙方地位不平等時,為維護社會正義,國家會介入私法以限制契
約自由。下列何者不符合上述觀念?
(A)自來水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供用的請求
(B)玩具有瑕疵導致孩童受傷,製造商縱無過失仍須賠償
(C)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D)房東為維持租屋品質及單純性,僅限女房客租屋
統計: A(428), B(585), C(603), D(6369), E(0) #1718026
詳解 (共 10 筆)
ABC的來源都是法律規範,而且是基於締約雙方權力不對等。
D房東只想把房子租給女性,是房東個人的想法,不是被法律限制。況且這樣做也不是為了消除締約雙方的權力不對等啊,反而更加凸顯房東與房客的不平等,因為房東可以任意決定要把房子租給誰。租屋、徵才的「限女」現象可以反映性別刻板印象,女性被視為較適合從事某些工作,也被認定較無害,不容易有犯罪行為;相反地,男性也被性別刻板印象所限制,被認定特別適合從事某些工作,而且容易有暴力行為、犯罪。
ABC都有一點點公權力成分
只有D沒有
※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
1.締約契約的自由-「強制締約」: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1)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A)
(2)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
2.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範的事項。
(1)不得違反強制規定、禁止規定。(B)(C)
(2)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陪睡抵債、買賣器官。
(3)不得違反顯失公平之暴力行為。
3.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
4.選擇廢止或變更契約的自由:訂立契約雙方都須同意「廢止」或「變更」原先的約定內容。
※出租人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之當事人間之信任,為承租人的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參照)做決定。目前無法條規定「出租人在出租時,不得歧視承租人」,故房東租屋限制多,只要不違法,也不生歧視或平等權的問題,也無違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D)
釋字580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
出租人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之當事人間之信任,為承租人的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做決定,目前無法條規定「出租人在出租時,不得歧視承租人」,故房東租屋限制多,只要不違法,也不生歧視或平等權的問題,也無違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