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 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 於 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 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 現金 300 萬元。甲女財產為 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 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 200 萬元),另有銀行貸款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A) 650 萬元
(B) 150 萬元
(C) 800 萬元
(D)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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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3), C(69), D(100), E(0) #3359117
統計: A(93), B(33), C(69), D(100), E(0) #3359117
詳解 (共 3 筆)
#6506260
這題的另一種解法:
題目:
張君 於 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 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 現金 300 萬元。
甲女財產為 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 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 200 萬元),另有銀行貸款 300 萬元。
民法§1030-1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甲2800、乙1700(2500-婚前800)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乙300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甲300(妻之贈與)、乙200(甲父)
二、慰撫金。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甲300(妻之贈與)、乙200(甲父)
二、慰撫金。
最後:
張君2800-300=2500
甲女1700-300-200=1200
二者之差=1300/平均分配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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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甲女繼承整筆遺產(2,800 萬 > 650 萬),故不得從遺產中再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0
結論:莊肖唯…………浪費我好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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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211
題目:民國 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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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的應是共同財產制(非法定財產制),法條內容: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甲女一年前贈與 現金 300 萬元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題目:
張君 於 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 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 現金 300 萬元。
回到1031條,夫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受贈現金 300 萬元以外,剩餘2500萬為夫妻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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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財產為 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 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 200 萬元),另有銀行貸款 300 萬元。
回到1031條,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0)外....屬夫妻公同共有
因妻自婚姻關係成立起,並無特有財產,故為0,
至於貸款: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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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夫之剩餘2800-300=2500
妻之剩餘2500
差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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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不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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