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國稅局於 110 年 5 月 1 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合法送達甲公司,甲公司於 110 年 5 月 10 日提起復查,112 年 5 月 21 日為核課期間屆滿日,112 年 3 月 15 日法院判決確定 撤銷國稅局原核定處分,假設題目及選項之期日或期間末日均非假日,下列何者正確?
(A)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2 年 5 月 21 日
(B)適用時效中斷之規定
(C)不適用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D)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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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8), C(19), D(153), E(0) #3359114
統計: A(23), B(88), C(19), D(153), E(0) #3359114
詳解 (共 3 筆)
#6313364
理解此稅務案件的關鍵在於核課期間與行政救濟程序之間的相互影響。以下是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所作的分析:
- 核課期間:
- 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進行核定及徵收稅款的法定期間。
- 在此案例中,核課期間至 112 年 5 月 21 日屆滿。
- 行政救濟程序:
- 甲公司在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後,於 110 年 5 月 10 日提起復查,之後並經過法院判決確定撤銷原核定處分。
- 法院判決撤銷原核定處分,代表原先國稅局的核定失效,需要重新核定。
針對各選項進行分析:
- (A) 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2 年 5 月 21 日:
- 此選項不正確。當法院判決確定撤銷原核定處分,並且在核課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可於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另為合法之處分。
- (B) 適用時效中斷之規定:
- 行政救濟會使時效停止,不會中斷。
- (C) 不適用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 由於經由行政救濟,所以會適用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 (D) 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3 年 3 月 14 日:
- 此選項正確。因為112年3月15日法院判決確定,所以國稅局應重新核定日期為113年3月14日。
結論:
- 法院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原核定處分後,國稅局應在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重新核定。
- 因此(D)是正確的。
重要法條:
- 稅捐稽徵法
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稅務專業建議,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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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368
時效中斷、時效停止與時效不完成,這三個概念都是用來調整法律上時效期間的運作,但它們的性質和效果有所不同。以下是它們之間的差異說明:
1. 時效中斷:
- 定義:
- 在時效進行期間,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例如:請求、承認),導致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全部歸零,重新起算。
- 效果:
- 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喪失,從中斷事由結束後,重新開始計算完整的時效期間。
- 等於是將之前已經跑過的時效全部作廢,重新開始。
- 範例:
- 債權人在消滅時效即將屆滿前,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還款,此時消滅時效即中斷,待訴訟程序終結後,重新起算消滅時效。
2. 時效停止:
- 定義:
- 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某些特定的法律事由,時效期間暫時停止進行,等到事由消失後,繼續與之前的時間合併計算。
- 效果:
- 在停止期間內,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但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停止事由消失後,繼續計算剩餘的時效期間。
- 不會歸零。
- 範例:
- 發生戰爭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此時時效期間可能暫停計算。
3. 時效不完成:
- 定義:
- 在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因為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法律規定延長一段時間,讓權利人有機會行使權利。
- 效果:
- 並非使已經進行之時效期間歸於消滅,而是在時效期間屆滿時,暫緩完成,使權利人得於該事由終止後,於一定期間內,行使其權利。
- 範例:
- 在消滅時效即將屆滿時,權利人因突發重病而無法行使權利,法律可能規定延長一段時間,讓權利人在康復後有機會行使權利。
簡單總結:
- 中斷: 全部歸零,重新計算。
- 停止: 暫停計算,之後合併。
- 不完成: 延後屆滿。
這些概念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們確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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