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合法送達之繳款書所載應納稅款為 30 萬元,繳納期限為 113 年 3 月 10 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 繳納稅款,且未依規定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 113 年 6 月 10 日開始執行,其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最長為幾年?
(A)5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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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44), C(65), D(4), E(0) #3359097
統計: A(100), B(144), C(65), D(4), E(0) #3359097
詳解 (共 4 筆)
#6313109
為了正確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稅捐徵收期間和行政執行的相關規定。以下是相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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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期間:
-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如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則可以繼續執行。
- 但是,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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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 繳納期限為113年3月10日,因此徵收期間自113年3月11日開始起算。
- 行政執行署於113年6月10日開始執行,代表此執行於徵收期間內開始執行。
- 依據稅捐稽徵法23條但書,「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因此,徵收期間屆滿後5年,為最長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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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因此,答案為(B)10年。
結論:
- 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
- 若在徵收期間內移送強制執行,可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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