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計算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減除之項目包括那些?①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②自行申報之次一年度虧損 ③已由當年度盈餘分 配之股利 ④依法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⑤依法由以前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
(D)②⑤
統計: A(52), B(33), C(187), D(23), E(0) #3359103
詳解 (共 3 筆)
第 66-9 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根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營利事業在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減除的項目包括:
- ①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這是為了平衡公司在不同年度的經營狀況,允許用盈餘來彌補過去的虧損。
- ③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已經分配給股東的股利,表示該部分盈餘已經不再是公司的未分配盈餘。
- ④依法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某些法律規定必須從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這部分依法可以減除。
因此,正確答案是(C) ①③④。
以下是一些補充說明:
- 未分配盈餘加徵5%的目的是鼓勵企業將盈餘分配給股東,而非將其保留在公司內部。
- 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需要仔細審核各項可減除的項目,確保符合稅法規定。
為確保資訊準確性,建議參考財政部官方發布的最新所得稅法規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