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張大同於 108 年 11 月因病過世,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王律師依張大同所立遺
囑,將部分遺產遺贈與媳婦林小芬(假設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其餘遺產由配偶曾美麗與獨子張
小同共同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王律師
(B)曾美麗與張小同
(C)曾美麗與張小同、林小芬
(D)王律師、曾美麗、張小同與林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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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9), B(46), C(152), D(37), E(0) #2140158
統計: A(719), B(46), C(152), D(37), E(0) #2140158
詳解 (共 3 筆)
#3734132
題目中→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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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834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6 條 (納稅義務人-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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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862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遺囑執行人1
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2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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