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曾經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依法稱 為下列何者?
(A)山坡地保育區
(B)特定農業區
(C)一般農業區
(D)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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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08), C(11), D(24), E(0) #981552

詳解 (共 1 筆)

#1638967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11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

    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

    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

    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

    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

    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

    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

    ,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

    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

    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

      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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