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稅課收入
(B)享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C)可依規費法徵收規費
(D)不能經營公共造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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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195), C(899), D(177), E(0) #303571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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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83-3條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
(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
(三)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
(四)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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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860
補充相關法條
規費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各機關學校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財劃法第 35-1 條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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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708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權限(C) 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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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605
為何(A)選項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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