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 為某縣議會議員,因問政需要欲以議員服務處名義向縣政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應以下列何者
作為法律上依據?
(A)地方制度法
(B)政府資訊公開法
(C)行政程序法
(D)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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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069), C(35), D(276), E(0) #3035717
統計: A(97), B(1069), C(35), D(276), E(0) #3035717
詳解 (共 2 筆)
#5854297
內政部就曾於2001年以函釋指出,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 [1] 意旨,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只是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且上開所指係立法機關之職權,與民意代表個人之職權無涉。
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2] 相關規定辦理 [3]。
資料來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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