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發現檢察官提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成立犯罪時,應:
(A)逕行駁回起訴
(B)裁定命檢察官補正
(C)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D)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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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389), C(382), D(113), E(0) #931882

詳解 (共 2 筆)

#1153427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 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 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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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
Ⅰ.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Ⅱ.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Ⅲ.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Ⅳ.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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