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其營業稅報繳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應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應付營業稅款,不得分別報繳
(B)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應付營業稅款,不得由總機構合併報繳
(C)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應付營業稅款,但得依法申請由總機構合併報繳
(D)應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款,但得依法申請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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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7), C(460), D(102), E(0) #884456

詳解 (共 1 筆)

#1136547

      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義務及登記有關事項)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第三十八條(我國境內設有總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者其營業稅之申報)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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