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受僱於乙公司,遭受主管丙性騷擾,雇主知悉後,召開調查會,決議性騷擾不成立。甲不服,向地 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乙給予公假,讓甲到勞工局接受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法應給予甲公假,不得拒絕
(B)乙得視業務調配情形,有正當理由,得予拒絕
(C)乙並非行為人,甲不得要求公假
(D)乙所召集之會議,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不成立,甲不得再行申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28), B(249), C(34), D(37), E(0) #3462191
統計: A(1928), B(249), C(34), D(37), E(0) #3462191
詳解 (共 3 筆)
#6617232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
1.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4.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5.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6. 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