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我國法律採取公、私法二元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賠償係由普通法院審理,因此係屬私法關係
(B)軍事學校學生領取國家公費,係屬私法上金錢給付關係
(C)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間之特約關係屬公法關係
(D)國民住宅之承購契約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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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17), C(1741), D(205), E(0) #3462195
統計: A(112), B(117), C(1741), D(205), E(0) #3462195
詳解 (共 5 筆)
#6591879
26 我國法律採取公、私法二元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賠償係由普通法院審理,因此係屬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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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列何者非屬於公法性質?
(A) 國家賠償
(B) 刑事補償
(C) 消費者受害之賠償
(D) 二二八事件受害者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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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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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軍事學校學生領取國家公費,係屬私法上金錢給付關係--->公法
(C)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間之特約關係屬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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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契約? (A)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向私人承租辦公大樓之契約 (B)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之契約 (C)私人與健保特約醫院締結之醫療契約 (D)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將辦公大樓之清潔工作發包給清潔公司之契約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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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民住宅之承購契約為行政契約--->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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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下列何者為私法契約?
(A) 公立學校與公費生間之公費生契約
(B)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聘約
(C)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與合於法定要件之申請人所訂定之國民住宅承購契約
(D)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事服務機構所簽訂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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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A)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
(B) 行政處分與私法契約
(C) 一般處分與行政契約
(D) 一般處分與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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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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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9590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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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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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918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間之關係,
因涉及健保政策之執行、公法法規之拘束,
且健保署享有行政優勢地位(可處以罰鍰),
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被認定為行政契約之公法關係,
若生爭議應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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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細節解析:
- (C) 正確: 此合約旨在執行健保制度,屬公法關係。
- (A) 錯誤: 國家賠償雖在普通法院審理,但其本質源於公權力行使,屬於公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 (B) 錯誤: 軍費生涉及公費待遇與從軍義務之特定權利義務關係,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
- (D) 錯誤: 早期國宅確實曾認為是行政契約,但現代實務多將其視為私法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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