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女未婚生子乙,乙之生父為丙。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認領乙,但甲應於乙出生後 5 年間為之
(B)丙得主動認領乙,但丙應自知悉乙為其非婚生子女之時起 7 年內為之
(C)丙仍活著時,乙得請求丙認領,但乙應於成年後 2 年間為之
(D)設丙已死亡,丙有繼承人,乙得向丙之繼承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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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 C(35), D(111), E(0) #3563889

詳解 (共 2 筆)

#7345850
認領原則上沒有時效限制,所以有規定要在幾年內辦理的選項一律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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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5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1.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1067認領之請求
1.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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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解析 在這道題目中,我們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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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3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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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67條 1.有事實足認其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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