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08 年 6 月間結婚,婚後 1 年,生一子 A;甲於與乙之婚姻關係存續
中,自 109 年 1 月間起與丙女同居;111 年 1 月 28 日,甲、丙生一女 B。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為乙之非婚生子女
(B)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乙得向甲提起認領之訴
(C) B 與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D)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丙得向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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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8), C(259), D(44), E(0) #3311135
統計: A(38), B(58), C(259), D(44), E(0) #3311135
詳解 (共 4 筆)
#6242936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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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381
正確答案為 (C) B 與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說明
- 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1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本案B女,是丙在111/1/28所生,與甲在109/1同居,在時間上與關係上,有很大的機率,B女之生父是甲。
- 因此,B女與丙之關係,屬於婚生子女,因此沒有認領的需求。
- 非婚生子女:
- 指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
-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需要經過生父的認領,才能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詳細解析
- (A)選項:
- 錯誤,B是丙的婚生子女,不會是乙的非婚生子女。
- (B)選項:
- 錯誤。提起認領訴訟通常為非婚生子女,B為婚生子女,不需要認領。
- (C)選項:
- 正確。因為B為丙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所生,視為婚生子女。
- (D)選項:
- 錯誤。婚生否認之訴通常是由夫對妻之婚生子女提出,丙無權提出。
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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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805
丙都沒有結婚只是婚外生子B,那B定義成"婚生"子女是不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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