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33124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22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間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於 111 年 1 月間兩願離婚。
甲婚前財產有一筆存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甲之薪資工作所得為 800 萬元,及負債 2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財產有一筆存款 300 萬元,婚後乙之薪資工作所得為 300 萬元,及繼承 900 萬元,無負債。關於甲乙間得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主張 300 萬元
(B)甲得向乙主張 350 萬元
(C)乙得向甲主張 100 萬元
(D)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