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33125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3 趙先生為美國籍,114 年在臺停留未滿 183 日,屬非居住者。當年度曾贈與子女一筆臺灣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 2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50 萬元),並另以在臺存款贈與現金 100 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非居住者贈與境內財產,應就其價值申報贈與稅
(B)贈與不動產時,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作為贈與價值
(C)贈與總額 450 萬元扣除免稅額 244 萬元後,應稅淨額為 206 萬元,適用 10%稅率計算贈與稅
(D)居住者不得適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應就全部 450 萬元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