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管轄權法定原則之例外,其中有關委辦行政之意涵與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指中央行政機關或上級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之事項委由國家以外之公法人或下級自治團體辦理
(B)由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之,並由其負責
(C)受委辦者不得拒絕,也不得請求撥付必要費用
(D)委辦事務係受委辦者本身事務以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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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61), C(6074), D(149), E(0) #603095

詳解 (共 10 筆)

#870478
財政收支劃分法§37:
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 體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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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413

(C)應改成=>受不得拒絕,但可請求撥付必要費用(財政收支劃分法§37)

受(權限)原則上不得拒絕,且不可請求撥付必要費用
受(權限)原則上拒絕請求撥付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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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299

 

管轄權是否轉移

是否有隸屬關係

行政行為之機關

救濟之機關

權限委任

轉移

上級委任下級

受委任機關

受委任機關/其直接上級

 

轉移

上級委由地方

受委辦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權限委託

處理權&執行權轉移,管轄權不轉移

同一行政主體,但不相隸屬

視為委託機關

原委託機關/其直接上級

行政委託

轉移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

受託人自己名義

原委託機關

行政協助

不轉移

相互協助關係

請求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行政助手

不轉移

行政機關與私人

行政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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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044

現行成文法制下雖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可否拒絕執行委辦事項之明文規定惟一般咸認地方自治團體尚不得拒絕。蓋在民主政治體制之下,地方自治團體亦屬國家整體組織之一環,而非立於與國家相 反立場之主體或與國家構成相反命題,委辦事項既經由全體國民選舉出來之中央民意代表,行使全體國民所賦予之立法權使之交由地方來執行,則此一事項之權限移轉,其民主正當性即來自於全體國民,而非地方之住民。且基於上述關於委辦理由之說明,由地方來執行委辦事項均較由中央自己執行為適宜而有效率,更何況委辦事項也是地方上之事項,同係為促進地方與國家公共行政任務之達成,實踐其保護國民(地方住民)之使命。是雖依地方自治之精神,在解釋上應盡量朝保障地方自治團體的方向發展,惟地方自治團體仍不得委辦事項拒絕執行並對之提起訴訟 http://ja.lawbank.com.tw/pdf2/004%E7%8E%8B%E5%85%83%E9%83%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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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605
Goal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委辦...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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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386
請問因為題目是問委辦:A選項意思是說如果國家交付農田水利會(國家以外之公法人)也屬委辦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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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273
抱歉,我還是不懂C錯在哪?如果最佳解的經...
(共 1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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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8260

c選項是受委辦者不得請求撥付必要費用。

甲=委辦機關,乙=受委辦機關

經費由委辦機關甲負擔。

得不得拒絕我就不清楚了,希望其他高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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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77
地方制度法教室:委辦事項之法制定義與實務運作
文 / 陳朝建教授
【台灣法律網】


       或因教書準備教材之需,或則協助指導學生論文寫作之需,或則協助實務界的國家文官釐清委辦事項的定義與實務,謹以本篇短文介紹委辦事項的定義或實務操作情形......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在此,此處定義之委辦事項係屬於「團體委辦」,即「地方自治團體」僅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否包括「機關委辦」,自不無疑義?

  理論上,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重新予以界定的話,則所謂的「機關委辦」之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就中,「機關委辦」與「團體委辦」之差異在於,前者(機關委辦)之委辦事項,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並無置喙之餘地;有別於此,後者(團體委辦)之委辦事項,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則有置喙之餘地,例如得為之議決(地方制度法第 43條規定參照)甚或另行制定「委辦條例」。

  比較特別的是,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就委辦事項而言,明明是「團體委辦」,但實際上,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並無「委辦條例」的立法空間,加諸對委辦事項之議決權限形同受到剝奪,以至於形同為「機關委辦」!

  又與「團體委辦」或「機關委辦」,尤其是「機關委辦」的類似概念,則是德國行政法或地方自治法上的「機關借用(Organleihe)」,若按德文的法律辭典的說文解字:Organleihe bezeichnet die Zuweisung von Kompetenzen einer juristischen Person des oeffentlichen Rechts zu einem bereits bestehenden Organ. Landraete in Baden-Wuerttemberg sind einerseits Kreisorgane, andererseits Behoerde der Landesverwaltung.

  亦即,「機關借用」乃是公法人彼此之間依據公法就涉及權限移轉的部分,由某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立於「行政組織」之地位來執行上級公法人所交辦的特定業務。以台灣的實際例證來說,無論是依據公投法或是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全國性公投即屬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交給各該地方選舉委員會協助辦理之事項,也可以算是廣義的「委辦事項」之一;詳言之,以前揭例證而言,各該地方選舉委員會係立於「機關借用(Organleihe)」的地位,接受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指令及監督,來執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所交付的全國性公投事務。

  除此之外,實務上廣義的委辦事項另及於「代辦事項」與「交辦事項」,前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依據中央或上級機關之請求(無論依據為法令抑或行政計畫方案等),形同以職務協助之方式,協助中央或上級機關辦理特定業務,例如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就稅務人員訓練部分幫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所為之就地訓練即屬「代辦事項」。正常的情況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幫中央或上級機關辦理特定業務,確屬「代辦事項」者,應可收取所謂的代辦費用(但實際上,地方未必敢向中央或上級機關收取,形同再轉型為「交辦事項」)。

  至於,「交辦事項」原屬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行政機關間不同於「委任」所為的執行行為之移轉。也就是說,「委任」是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行政機關間的權限移轉,而非僅是執行行為之移轉;但是,「交辦事項」或稱為「交辦」則是下級行政機關以上級機關的名義處理某些特定業務,但經費仍由下級行政機關負擔,只不過執行名義為上級機關的名義,舉例來說,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以縣政府環保局之名義,就違規小廣告或廢棄物違法傾倒所為之裁罰,即屬「交辦事項」。

  總的來看,委辦事項原本在法律(尤其是地方制度法)的定義下,僅限於「團體委辦」,但是實踐的結果,反而另以「機關委辦」、「機關借用」、「代辦事項」與「交辦事項」等型態交錯存在,實在令人混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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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查到的,可以針對A選項作解釋,不過既然是選擇題,最錯誤的答案還是C無誤,不過就像這篇文章中提到的,下級敢跟上級收錢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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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686

樓上說的法條在哪啊?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沒寫這些啊@@

回三樓: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訴願法第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

由這些法條看來,「委辦」不只是中央委辦給地方,也包含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委辦給下級地方自治團體。

而公法人只有三種: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住民自治區)、地方水利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所以國家以外的公法人就是地方自治團體及地方水利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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