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警方偵訊一名嫌疑犯後直接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地方檢察署),甲召開偵查庭蒐集事證完備後,乙決定起訴,而後由 丙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最後丁執行該刑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針對甲、乙、丙、丁應分別填入的 角色名稱,何者正確?
(A)檢察官、檢察官、法官、法官
(B)法官、檢察官、法官、檢察官
(C)檢察官、法官、法官、檢察官
(D)檢察官、檢察官、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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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0), B(525), C(361), D(5610), E(0) #1609427

詳解 (共 10 筆)

#3806444

法院組織法 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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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645
檢察官 :招開偵查庭 起訴  執行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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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427
偵查→起訴→審判(法官)→執行刑罰《刑事...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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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617
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
(共 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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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251

不告不理原則

檢察官起訴前都不會看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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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394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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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9476
為什麼丁是檢察官?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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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580
甲丁都是檢察官 蒞庭檢察官過去都是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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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520

(1070508 增訂)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

 

(1101123 修正)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本法已就檢察組織名稱改稱分別予以明文,前開同一事項無於本法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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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513

法院組織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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