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主要包含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下列針對每一個階段的說明,何者正確?
(A)偵查階段,為調查證據應由法官陪同進行搜索
(B)起訴階段,若罪證確鑿但罪責很輕,檢察官可採緩刑處分
(C)審判階段,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D)執行階段,由檢察官負責執行終審判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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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177), C(1462), D(5213), E(0) #1328956
統計: A(81), B(1177), C(1462), D(5213), E(0) #1328956
詳解 (共 10 筆)
#1393472
A→檢察官。
B→都起訴了,就不干檢察官的事,剩下的都是法官的事了,執行時才交回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
C→關鍵字(是用得還是應?請見法條細說分明吧)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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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483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主要包含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下列針對每一個階段的說明,何者正確?
(A)偵查階段,為調查證據應由法官檢察官陪同進行搜索
(B)起訴階段,若罪證確鑿但罪責很輕,檢察官可採緩刑不起訴處分 ➡ 微罪不舉。
(C)審判階段,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證據裁判 ➡ 法官只依證據作出公平的判決,調查是檢察官的事。
(D)執行階段,由檢察官負責執行終審判決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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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750
(B)緩起訴→檢察官行之;緩刑→法官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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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36
呃......在法緒中,得跟應,是依8F才對喔。
得→可以這樣做,也可以不這樣做
應→要這樣做
也就是說~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可以依職權去調查,也可以選擇不調查。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一定要依職權去調查。
其實照邏輯想也可以推得出來啦,跟公平正義及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當然應該要去調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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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628
(D)刑事訴訟法第457條(指揮執行之機關)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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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626
得就是"可以這麼做"
應是"應該要這麼做"
語意上有強迫的差別存在
以上是我小小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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