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視同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三親等之財產買賣以贈與論
(B)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其資金
(C)基於實質課稅原則
(D)債務人依破產法和解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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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5), C(115), D(25), E(0) #1427252
統計: A(3), B(45), C(115), D(25), E(0) #1427252
詳解 (共 2 筆)
#2292631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D)
三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B)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A)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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