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的敘述,何者正確?
(A)不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之性言論與性資訊,皆受憲法保障之言論
(B)僅限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始受憲法保障
(C)僅限於不以未成年人為對象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始受憲法保障
(D)僅限於具教育目的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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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6), B(403), C(267), D(528), E(0) #180427
統計: A(3046), B(403), C(267), D(528), E(0) #180427
詳解 (共 2 筆)
#612912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資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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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10
憲法保障你的言論 但是會有其他合憲的法條懲罰的你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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