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公部門人事措施中,何者最不具備汰除不適任員工的功能?
(A)考績
(B)資遣
(C)保險
(D)試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1), B(155), C(5320), D(129), E(0) #2455377
統計: A(151), B(155), C(5320), D(129), E(0) #2455377
詳解 (共 3 筆)
#5833279
(A)考績-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7條第1項第4款:年終考績丁等-->免職
第8條:另予考績丁等-->免職
第12條第1項第2款: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B)資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2條第1項: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1.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須裁減人員。
2.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
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3.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D)試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1.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2.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3.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4.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