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A)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B)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C)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D)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7), B(56), C(633), D(27), E(0) #1510400
統計: A(157), B(56), C(633), D(27), E(0) #1510400
詳解 (共 4 筆)
#1610319
11
0
#2539928
勞基法第一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工作再一個月以上。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視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
勞工退休條例第一二條第一項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
7
0
#3544540
比較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