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之土地座落於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之外,遭其鄰人乙無理由侵占,並於其土地上建屋
使用多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因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導致其權利受有侵害,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B)甲依民法請求乙拆屋還地,其攻擊防禦方法如涉公法關係,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C)甲應先向普通法院提訴主張拆屋還地,始能對該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提起行政訴訟
(D)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性質雖屬法規命令,但大法官解釋已承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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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7), B(347), C(231), D(265), E(0) #3255443
統計: A(1197), B(347), C(231), D(265), E(0) #3255443
詳解 (共 7 筆)
#6137271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之救濟案】
釋字第774號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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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364
(B) 甲依民法請求乙拆屋還地,其攻擊防禦方法如涉公法關係,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釋字第 758 號理由書(節錄):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 448號、第 466 號及第 695 號解釋參照)。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條第 1 項請求事件,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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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059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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