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 直轄市政府欲就民間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事宜,訂定場地收費基準,下列何者正確?
(A) A 直轄市政府據此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性質上為行政規費
(B) A 直轄市政府所訂定之場地收費基準,須先報請中央規費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C) A 直轄市政府所訂定之場地收費基準發布生效後,另須送請市議會備查
(D)場地使用人對於規費之徵收申請分期繳納時,規費之徵收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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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211), C(644), D(41), E(0) #3184065
統計: A(572), B(211), C(644), D(41), E(0) #3184065
詳解 (共 4 筆)
#6100264
規費法
第 6 條
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 (訊) 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第 10 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
依直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
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第 16 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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