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行為,依法應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A) 配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避免其受罰而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者
(B) 收容外籍偷渡客,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者
(C) 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D) 藏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表嫂,使其規避處罰
統計: A(2063), B(65), C(84), D(427), E(0) #346981
詳解 (共 6 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A) 配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避免其受罰而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II.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D) 藏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表嫂,使其規避處罰
表嫂是4等姻親,所以不符合規定
親等圖
http://nurse.ukn.edu.tw/ezfiles/13/1013/img/415/21.pdf
http://ilms.ouk.edu.tw/sys/read_attach.php?id=5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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