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中,對於包租業義務的敘述,何 者有誤 ?
(A) 得轉讓出租人同意轉租權利及其管理業務。
(B) 應於收受出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C) 應配合出租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D) 應於出租人有因修繕之必要行為時,通知次承租人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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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20), C(37), D(18), E(0) #2329406

詳解 (共 1 筆)

#5495029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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