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者不屬於公私協力執行行政任務之表現?
(A)公營事業由公法組織形式改制為私法組織形式
(B)公營事業部分釋股,由人民認購
(C)公共建設採BOT模式進行
(D)行政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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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4), B(1236), C(301), D(268), E(0) #167447
統計: A(3064), B(1236), C(301), D(268), E(0) #167447
詳解 (共 10 筆)
#182154
.公營事業由公法組織形式改制為私法組織形式<他只是改變 組織型態 沒有"合作" 很明顯是錯的
協力是指雙方都參與非單方
協力是指雙方都參與非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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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02
所謂公私協力係指公部門與民間共同合作,藉由民間的力量達成公務的執行,一方面可節省成本的支出;一方面可增進公共服務的效率。公私協力可稱是當代公共管理注重的一項課題,所涉及的層面不再僅是公部門本身組織成員與執行績效。至於進行公私協力的最大因素,是希望限縮政府的規模,成為小而能的政府結構,並能扮演導航而非操槳的角色。
公私協力的型態表現主要包括:
(一)行政委託:係指國家在保留行政任務權限與責任之前提下,僅將實際履行部分以借用私人力量之方式予以達成之情形,其又可分為「公權力委託」與「業務委託」兩種。
1、公權力委託:係指行政機關為執行特定行政任務,將公權力授權公部門以外之私人或團體行使,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業務委託:係指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單純行政業務委託私人或團體行使,在行政實務上通稱「委托外包」、「委外」、「簽約外包」或「公辦民營」等。
(二)公、私合資事業之經營:係指政府與人民共同參與一事業並經營之特定業務,其又可區分為三種情形:
1、政府與人民共同設力一新的公民合資事業。
2、政府參與民營事業投資。
3、政府將現有公營事業之資金一部分移轉民間,構成政府與人民共同投資合營的狀態。近年所討論之「公營事業民營化」即屬於此類型。
(三)公共建設之參與:此類型原屬於「業務委託」,但由於其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則因為牽涉到多種民營化類型之組合,故有學者將其獨立為另一類觀察之。
(四)公私合作管制:係指國家在一定法規範的框架下,容許私經濟主體自行為「社會自我管制」,即個人或團體在「非國家之地位」,藉由組織化之形式自願承接國家之管制任務,而國家對此等任務之執行享有具體利益,並對該社會組織體施以促進與實質上之影響措施。
公私協力的型態表現主要包括:
(一)行政委託:係指國家在保留行政任務權限與責任之前提下,僅將實際履行部分以借用私人力量之方式予以達成之情形,其又可分為「公權力委託」與「業務委託」兩種。
1、公權力委託:係指行政機關為執行特定行政任務,將公權力授權公部門以外之私人或團體行使,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業務委託:係指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單純行政業務委託私人或團體行使,在行政實務上通稱「委托外包」、「委外」、「簽約外包」或「公辦民營」等。
(二)公、私合資事業之經營:係指政府與人民共同參與一事業並經營之特定業務,其又可區分為三種情形:
1、政府與人民共同設力一新的公民合資事業。
2、政府參與民營事業投資。
3、政府將現有公營事業之資金一部分移轉民間,構成政府與人民共同投資合營的狀態。近年所討論之「公營事業民營化」即屬於此類型。
(三)公共建設之參與:此類型原屬於「業務委託」,但由於其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則因為牽涉到多種民營化類型之組合,故有學者將其獨立為另一類觀察之。
(四)公私合作管制:係指國家在一定法規範的框架下,容許私經濟主體自行為「社會自我管制」,即個人或團體在「非國家之地位」,藉由組織化之形式自願承接國家之管制任務,而國家對此等任務之執行享有具體利益,並對該社會組織體施以促進與實質上之影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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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92
改為私法組織形式就是私法行為了,不屬於公私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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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920
類似 "公營事業民營化"
「委托外包」、「委外」、「簽約外包」或「公辦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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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255
6樓大神!!!同時幫到我的行政學行政法跟各國人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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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81
不應是A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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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916
1. BOT(建設-營運-移轉):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將建設的所有權移轉給政府。
2. BTO(建設-移轉-營運):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取得所有權(無償或有償),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3. ROT(修復-營運-移轉):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4. OT(營運-移轉):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5. BOO(建設-擁有-營運):民間機構自行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是指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藉由民間的力量達成公共任務的執行,旨在節省成本並提升公共服務效率。
公私協力的主要型態包括:
1. 行政委託:在保留行政任務權限與責任的前提下,將實際履行部分交由私人或團體執行。
公權力委託:行政機關將公權力授權給私人或團體行使。
業務委託: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行政業務委託給私人或團體。
2. 公私合資事業:政府與民間共同投資並經營特定業務。
共同設立新事業:政府與民間共同設立新的合資事業。
政府參與民營事業投資:政府投資於民間企業。
公營事業民營化:政府將現有公營事業的部分資金移轉給民間,形成共同投資的狀態。
3. 公共建設參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興建與營運,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
4. 公私合作管制:在特定法規框架下,允許私部門自行進行「社會自我管制」,並由政府提供促進與影響措施。
這些型態的公私協力合作,旨在透過民間的專業與資源,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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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268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和 BTO(Build-Transfer-Operate)都是政府與私人企業合作(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基礎建設模式,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運營權的轉移時機。
1. BOT(建設-營運-移轉)
流程:
1. 民間企業投資建設基礎設施。
2. 企業先擁有營運權,在一定年限內經營、維護並回收投資。
3. 到期後,基礎設施移轉給政府。
優點:企業可透過長期經營來獲利,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缺點:政府需監督企業確保公共利益,例如避免過高定價。
常見應用:高速公路、港口、機場、水利設施等。
2. BTO(建設-移轉-營運)
流程:
1. 民間企業投資建設基礎設施。
2. 完工後立即移轉給政府,政府擁有設施所有權。
3. 政府再將營運權授予該企業,由企業負責經營與維護。
優點:政府可立即擁有基礎設施,控制權較高。
缺點:企業的回收風險較高,可能需要政府提供補貼或保證收益。
常見應用:機場、捷運、污水處理廠等。
BOT vs. BTO 的比較
總結
BOT:企業負擔較大,但有長期經營權來獲利,適合大規模基礎建設。
BTO:政府較早取得控制權,但企業可能需要政府財務支持,適合涉及公共服務的設施。
兩者的選擇通常取決於政府財務狀況、企業投資意願及風險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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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275
要記住 BOT、BTO、ROT、OT、BOO 這五種模式,可以用**「建設、營運、移轉」**這三個關鍵概念來分類,並搭配簡單的記憶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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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建設權」來分:
BOO(Build-Own-Operate) → 企業自己蓋,自己擁有,自己營運(不移轉)
→ BOO = 企業蓋、企業擁有、企業營運
→ 「Boo! 我的!」(企業建好就自己擁有,不移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 企業蓋,企業先營運,最後移轉給政府
→ BOT = 企業建設+營運,最後歸政府
→ 「Bot回家」(企業建好後,營運一段時間,最後歸還政府)
BTO(Build-Transfer-Operate) → 企業蓋,先移轉給政府,再由企業營運
→ BTO = 企業建設,政府先接管,企業再營運
→ 「BTO 先轉再營」(企業建設後,馬上移轉政府,政府授權企業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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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改建 vs. 純營運」來分: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 企業「翻修」舊設施,營運後移轉給政府
→ ROT = 整建+營運,最後歸政府
→ 「ROT 重新來」(修好後營運,再還政府)
OT(Operate-Transfer) → 政府建好,企業只負責營運,最後歸政府
→ OT = 營運後交還
→ 「OT 營運就好」(不建設、不翻修,只負責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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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記憶口訣
1. 「BOO! 我的!」 → 企業自己蓋、自己擁有、自己營運(不移轉)。
2. 「BOT回家」 → 企業先營運,最後歸還政府。
3. 「BTO 先轉再營」 → 企業建設後,馬上移轉政府,政府授權企業營運。
4. 「ROT 重新來」 → 舊設施翻修、營運,最後歸還政府。
5. 「OT 營運就好」 → 企業只負責營運,最後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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