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已繳納貨物稅之貨物,於下列何種情形,無法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貨物稅?
(A)將該已繳納貨物稅之貨物,出售於國內之大賣場
(B)將該已繳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外
(C)將該已繳納貨物稅之貨物,用於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D)該已繳納貨物稅之貨物,於運送過程中遭遇火災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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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0), C(10), D(18), E(0) #1882067
統計: A(121), B(10), C(10), D(18), E(0) #1882067
詳解 (共 1 筆)
#6286092
貨物稅條例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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