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學校餐廳管理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只能由營養師擔任督導人員
(B)餐飲從業人員每學年應參加衛生講習至少16小時
(C)每週至少1次餐飲衛生自主檢查表紀錄,紀錄應留存3年
(D)每餐供應之餐食均須標示日期及餐別,冷藏10℃留存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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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92), C(459), D(130), E(0) #3284621
統計: A(41), B(92), C(459), D(130), E(0) #3284621
詳解 (共 7 筆)
#7261970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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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4 條
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四、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教育、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
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四、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教育、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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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5 條
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至少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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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前項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會同農業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抽查所轄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
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前項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會同農業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抽查所轄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福利及農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學校午餐供餐之團膳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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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10 條
學校餐廳之供餐方式應儘量採分食方式,若採合菜進食方式,應提供公筷公匙。
學校採盒餐供餐者,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採非盒餐供餐者,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學校採盒餐供餐者,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採非盒餐供餐者,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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