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分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3年
(B)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C)針對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D)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在2小時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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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48), C(306), D(214), E(0) #3284628
統計: A(182), B(48), C(306), D(214), E(0) #3284628
詳解 (共 3 筆)
#6278972
參照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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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5年--- 第30條第5項
(B)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第30條第1項
(C) 針對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第30條第2項
(D) 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在1小時範圍內---第30條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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