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列何者是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確標示事項?①材質名稱 ②耐熱溫度 ③淨重 ④負責廠商 ⑤製造日期 ⑥回收標章 ⑦使用年限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④⑤⑥
(C)①②④⑥⑦
(D)①③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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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375), C(276), D(70), E(0) #3204166

詳解 (共 5 筆)

#6117569
第 26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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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078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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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804
法規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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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810
第 26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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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379
食安法第2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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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8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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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章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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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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