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有配偶乙,父母丙、丁,兄弟姊妹A、B、C,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80萬元,並未留下遺囑。請問依照民法規定,其遺產最後將如何分配?
(A)乙、丙、丁各60萬
(B)乙90萬,丙、丁各45萬
(C)乙90萬,A、B、C各30萬
(D)乙90萬,丙、丁、A、B、C各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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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3463), C(319), D(438), E(0) #168225
統計: A(300), B(3463), C(319), D(438), E(0) #168225
詳解 (共 4 筆)
#172085
民法條文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與第二順位丙. 丁同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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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186
這裡牽涉兩個條文
1.首先要先知道民法1138的繼承人順序: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2.再來看民法1144的應繼分:
此題配偶乙是當然繼承人,所以一定要算在內(除非配偶死亡了)
再來父母(丙、丁) 是屬於第二順位,所以配偶跟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分別為1/2
而兄弟姊妹(A.B.C)是屬於第三順位,還輪不到他們繼承,除非!!!! 父母也死亡了 才輪得到他們
3.總結:
當然繼承人:1位(配偶乙)+法定繼承人:2位(父與母)= 各分得1/2
所以乙得90萬 ,父母共得90萬(父母分別各得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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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629
有第二順位就不用繼承到第三順位,順位都是替補用的
就像皇帝只有一個太子,有二阿哥、三阿哥、三十三阿哥,但是一樣只有太子可以當皇帝,其他都只是備胎
就像皇帝只有一個太子,有二阿哥、三阿哥、三十三阿哥,但是一樣只有太子可以當皇帝,其他都只是備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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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164
(D)乙90萬,丙、丁、A、B、C各18萬
為什麼不可以? 可以說明一下嗎?
民1144(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為什麼不可以? 可以說明一下嗎?
民1144(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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