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證人有出庭作證之義務,惟於何種情形得拒絕證言?
(A)以曾為公務 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密之事項訊問者,已經得該管監督機 關或公務員允許者
(B)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具有配偶關係,而就 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
(C)被告以外之人 為證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
(D)曾為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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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4), C(15), D(237), E(0) #2427756

詳解 (共 1 筆)

#5342056

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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