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B)原則上,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C)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者,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D)抵押權人同意分割者,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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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60), C(16), D(13), E(0) #25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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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358
第 107 條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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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089

107 土登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

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

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

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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