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B)原則上,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C)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者,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D)抵押權人同意分割者,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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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60), C(16), D(13), E(0) #2500422
統計: A(20), B(160), C(16), D(13), E(0) #2500422
詳解 (共 2 筆)
#4908089
第 107 條 土登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
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
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
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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