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民國86年公佈的「特殊教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強調「零拒絕」的精神以保障國民受教機會的均等
(B) 明訂身心障礙國民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歲
(C) 每位就讀學前教育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可獲得一年一萬元的補助
(D) 中央特殊教育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十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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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4), C(239), D(306), E(0) #348469

詳解 (共 8 筆)

#381691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

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4.5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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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41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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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197
名  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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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6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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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43

請更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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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12
答案是C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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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23
請問c選項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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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59

不是百分之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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