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發行人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民事賠償責任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A)所有因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B)限於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及因而未進行交易之人
(C)限於對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D)僅限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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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37), C(694), D(86), E(0) #2060804

詳解 (共 1 筆)

#3677975

證券交易法 第20-1條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
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
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
,應負賠
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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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859
未解鎖
第 20-1 條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
(共 1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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