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我國推動行政中立的作法中,[ 考試院要能獨立運作 ]係屬那個途徑的範疇:
(A)行政倫理途徑
(B)政制結構途徑
(C)文官制度途徑
(D)其他配合途徑
統計: A(157), B(905), C(230), D(11), E(0) #220252
詳解 (共 3 筆)
(A)行政倫理途徑 (B)政制結構途徑 (C)文官制度途徑 (D)其他配合途徑
~解析 :
我國「行政中立」推動之途徑 : 如何來落實「文官中立」之目的,「推動」我國「行政中立」之「途徑」?應朝下列「五個途徑」來著手 :
一、就「政制結構」途徑方面來說 :
(一)所有「朝野人士」必須在「觀念上」劃清「國家、政府及政黨」三概念的分際,不可混淆。
(二)在「政治結構」上,使「政黨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 ( 包含 : 「行政機關」、「軍隊」、「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 ) 應澈底分離,「文官」不可兼任「政黨的負責人」或「政黨的幹部」。
(三) 政治行政人員分為 :「政務官」與「事務官 (常務官)」,各扮演不同角色,依不同方式進入政府系統。「政務官」由「政黨提名」經「法定程序任命」或「由人民選舉」產生,須向「民意機關」或「人民」 負「政治責任」。而「事務官」則是經過「考試」或「其他文官制度」進用,向「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
(四)使「考試院」真能「獨立運作」: 若欲使「事務官 (常務官 )」之「選拔」能「客觀中立」,則需要一方面「考試機關」能夠力排可能的「外力干擾」;另一方面尤須社會上的各種「政治」或「利益」、及「政府行政機 關」、「立法機關」對「考試機關」予以「尊重」,不予干擾。
二、就「文官制度」途徑方面來說 :
(一)「政務官」的「進退」及 「服公職」,以「制定專法」規範之。「政務官」的「選拔」,「無資格」上限制,但不可有「外國籍」,以保證其對國家之忠誠。「政務官」應避免從「事務官」 中提任。而且「政務官」一旦退下來,應回到「政黨」裡或「從事原來的行業」,而不應安插到「事務官系統」或「公營事業機構」中去佔「事務官」的「職位」, 如此才不致阻礙「事務官」的「升遷」之機會。
(二)「事務官 (常務官)」之「任用」與「遷調」本著「成就取向」或「才能取向」,不考慮「政治關係」或「特殊關係」。
(三)簡併改善現行「多軌任用制度」的缺失。為避免「任用私人」或「政治性用人」開啟方便之門,及因應「文官中立」與「為事擇人」的時代需要,對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需再作整體而前瞻性的規劃改善,以免「政治」干涉「人事行政」。
(四)應於即將制定的「公務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的修訂中,參照「民主先進國家」的「文官制度」,而對我國「文官制度」作如下改善 :
1.嚴密保障「常任文官」的「身分」、「地位」及「任職」之「安全」。
2.要「合理限制」文官的「政治權利」及「政治行為」,以期「政黨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間有明確分隔釐清,使公務人員不介入政爭。
3.參照「美國」、「日本」、「德國」對違犯「政治活動限制」或「政治活動禁止」者訂立「罰則」,以確保「行政中立制度」之實效。
4.減除「特別權力關係」增加「平等權力關係」之規範,給予「文官」有知悉有關切身權益之「真相」、「申辯」、及「申訴」之權。
5.應倣照「美國」之設置「功績制度保障委員會」,而設立類似之「公務人員保障機構」,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或因遵守「行政中立規範」所受之傷害的「救濟」。
三、就「行政程序」途徑方面來說 :
「行政程序」乃指「行政機關」處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過程」及「手續」。在「行政程序」運作中,承辦的行政人員被賦予「行政裁量權」並配有「自由 心證主義」,故在此過程中,若無基本規範加以限制,則有造成「行政不中立」之可能。因此政府權責機關宜加速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工作,以期在「行政過 程」中,對「行使公權力者」給予必要之規範。[ 此項目前「行政程序法」已開始實施,特此說明 ]
四、就「行政倫理」途徑方面來說 :
為推動落實「行政中立」,所有朝野政治人物、行政人員、及一般社會大眾,應認同「行政中立」是「政治倫理」與「行政倫理」的「重要部分」,予以支持遵守,以補制度性規範之不足,各方面要不斷強調、說服、示範及教育此方面之觀念。
五、就「其他相關配合」途徑方面來說 :
(一)在 「相關法制」之「配合」:
1.模仿「外國」制訂「陽光法」、「遊說法」、「資訊自由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時,應留意配合「行政中立」之需要,作有關規定。
2.在現行相關法律中配合「行政中立」需要,作配合修訂,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人民團體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均屬之。
(二)在「實際運作」之「配合」:
1.所有「政黨」及「政治人物」能尊重「行政中立」,親身示範且不去干擾「文官系統」之運作。
2.所有「政府相關機關」,經由各種方式向「民眾」及「公務員」宣導「行政中立」之「意義」、「重要性」、「具體作法」,請求大家全力配合,為國樹立良制。
3.「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應強化對「文官行政中立」的「管制」及「監督」之「執行工作」。
4.所有「行政機關」應經由「教育」與「訓練」方式,將「行政中立」 的「價值理念」及「原則」內化到「公務人員」的「心中」,進而養成習慣,切實自律奉行。
~精修 : 「行政倫理」與「行政中立」:
「行政倫理」亦稱「公務倫理」、「服務倫理」,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價值體系」,是「才能」的一部分,也是「民主體制」的一部分。它是探討公務員(廣義)在整個公務體系中,建立適當關係及正確行為規範,並使其負責的一門學問。
倫理內涵的法典化或典則化,是確保「專業責任」的重要工作,俾使公務員有較明確的倫理方向可資遵循。為達此目標,官學兩界的努力有目共睹,我國計頒「一般性規範」之「公務員服務法」,以及「特定性規範」之「法官守則」與「檢察官守則」;「美國公共行政學會」之「12條倫理法典」暨據以演進之「五大項32條倫理法典」,精闢完整,富含積極任事精神和期待;美國聯邦政府訂頒「政府倫理法」及 「14條倫理行為通則」,日本與德國亦對公務員倫理事項,有相通之法令規定。
「行政中立」為西方國家民主政治發展,尤其是「政黨政治」興起後之產物。我國政治發展的結果,「行政中立」乃成為朝野各界所重視。「依法行政」乃「行政中立」之「必然內涵」,但「依法行政」未必就是「行政中立」。
「行政中立」之意義,不宜從政治與行政分離之角度去界定,而宜由「文官」的「行政立場」、「角色」與「態度」著眼加以界說。較周延的界說,宜從兩方面觀察:
一、行政系統來看,行政中立是指行政系統中的事務官對政治事務保持超然之地位;其身分、地位及工作之保障,不受政權更替之影響。
二、就公務人員個人層次來看,可分由四點說明:
(一)就責任言,文官(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推動貫徹政府所制定的政策。
(二)就立場言,文官在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無愛惡之偏。
(三)就態度言,文官在執行法律或政務官所定政策時,應採取同一標準,公平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而無倚重倚輕之別。
(四)就角色言,文官不介入政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並執行法律、協助政務官制定政策及處理公共問題。
「文官行政中立」的主要目的,在避免公務人員「介入政爭」、「黨政掛勾」、「利益輸送」、「以私害公」等情事,進而保障事務官的永業性與專業性、國家政局的穩定性,以及政策執行的連貫性。
綜觀英、美、法、德、日等國落實行政中立的制度,歸納之係從五方面著眼設計:
1.界定公務人員之責任、角色與立場。
2.保障公務人員身分及地位。
3.限制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範圍或對象。
4.限制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活動。
5.限制公務人員參與競選或選舉活動。
至於如何推動落實我國行政中立制度?審度我國國情及觀察外國制度,推動之途徑建議如次進行:
(1)政制結構方面。
(2)文官制度方面。
(3)行政程序方面。
(4)行政倫理方面。
(5)相關法制及運作之配合方面。
[ 資料來源 : 國立空中大學 課程博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