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 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幾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 金額?
(A)3 個月
(B) 6 個月
(C)9 個月
(D)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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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698), C(16), D(86), E(0) #1545715
統計: A(106), B(698), C(16), D(86), E(0) #1545715
詳解 (共 1 筆)
#1666047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依前述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意旨,平均工資之計算,
原則上係將六個月之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未滿六個月,則以工作期間內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但該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少於百分之六十,則以百分之六十計算,作為平均工資之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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